第78章 第七十八回 重建烧锅(2 / 7)

查而临时敷衍一阵,点检官也未必如期而往,就算是迁延,其场务必须经点检完毕官员方得自安。一旦检查拖延,必然影响酒业活动之正常运行。

买扑制度,乃北宋之买扑制度类似于现今之投标然后专卖之行为,亦可称为扑买、扑断,看其字面意思便得知有垄断、自由竞争专卖权之意。在当时,民户给政府缴纳一定数额之费用,从政府手中买取在特定区域范围之商品生产权或者经营权。经营商品后,取得一定之利润,不同时期官府会规定一定数额之利润分与官府,如此,实现双赢之经济现象。买扑这种形式非自宋代开始,然自宋代开始广泛使用。

城镇酒务买扑。城镇买扑之繁荣,应天府这样之大城市买扑情况如此繁荣,中小城市之情况亦不会少。

酒曲场务买扑。北宋官府把一些相对偏僻之地区之酒曲场务卖给民户经营,否则这些酒场,连最基本之收支平衡亦难以维持。

坊场和场务乃县级以下之酒坊。县级以下之场务虽规模不大,然其数量甚多,每个县之数量不同,在经济发展较好之县可能有几十所,若地处偏僻则只有几所甚至更少,然其在北宋酒类买扑中之位置亦不容忽视。如两浙坊场总计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,而天下坊场三万一千余处。这些数字足以说明此类买扑现象在北宋亦较为普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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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官营酒务弊端之不断滋生,官府自营酒场之经营不善,官府财务状况之每况愈下,或是管理体制庞大使得成本过高,或是主吏规其盈,及酿齐不良,对榷酒之收入更加贪得无厌等多种因素,最终造成诸官监酒务亏本召人承买之局面。买扑制度就势在必行。买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府经营酒务之亏损。其次,买扑制度大多在乡村边远地区或人烟稀少之地实行,这些地方一般岁或荒俭,商旅不行,官府知收入细微岁课不登,无暴利可图,故让民扑买。也就是说,官府买扑乃以其酒利之丰厚与否为转移。官府对于因民户买扑后有利可谋之场务,一旦利入稍厚者,皆转为官监。

普遍化。太宗淳化五年榷酒法开始不久,官营之腐败已甚严重。所在置官吏局署,取民租米麦给酝酿,以官钱市樵薪及官吏、工人、役夫俸料,岁计所获利无几。而主吏规其盈羡,量户大小令酤,民被其害,州县苦之。岁或小俭,物贵,殆不偿其费。宋廷知其弊端后,下诏把酒务、坊场大批卖扑给百姓。然由于官营弊端严重,买扑经营一直曲折发展,至熙宁五年二月,朝廷才下诏遍卖天下酒场,出现前所未有之酒业买扑经营局面,在宋代榷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之地位,有间接专卖之性质,其经营方式亦符合商品经济发展之竞争规律,在当时酒业经营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形式多样化。由于形势所迫,朝廷放宽了酒类经营政策,允许多种类型买扑经营并存之方式,增加了经营之灵活性,此亦为官府商品经济意识有所加强之结果。此特点在南宋更为明显。

实封投状。尽管官府利用商人之侥幸投机心理,乘机抬高税额,但其拆封日取价高者给之之做法,对竞争者是一视同仁,此办法类似于近代之投标租赁方式。在宋代即出现此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,并近似近代社会才有之经济现象,确实令人寻味不已。此亦反映出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之水平。

平民化。北宋买扑把将大中城市酒务让百姓租赁经营,整个城市之酒业,让几户百姓租赁承包经营,此现象在历史上亦属空前。对统治阶级而言,此种做法须有一定之预见性,方能放手把城镇之官府场务交给百姓经营。

买扑者之权利与义务。买扑者之权利乃在规定之专卖区域有专卖权,即毋得越所沽地。买扑者之义务乃自负盈亏,承买坊场时须将一定资产作为抵押,或须有人作担保,盈利时纳课,亏损时则偿以罚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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